(2017)晋03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李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李彦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421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男,1975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居住阳泉市城区北大街。被告李彦斌,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李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5144���。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李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