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湘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湘,李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新颜村*组。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湘,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香姣(系王建湘妻子),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红,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湘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