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燕与贺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贺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贺加发,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徐燕与贺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徐燕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贺加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贺加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燕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15‰从2012年2月8日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加发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徐燕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12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00、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