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与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5634号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镇沥溪第三工业区**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杜宪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斌,男,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法定代表人:方一中。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货款21918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5月起建立供求关系。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提供制造墙纸专用的高光介质、各种色墨等原料,并分别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自2015年向被告供货,经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918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墙纸印刷油墨,结算方式为货到七天内付款,合同中列表注明货物明细及价格。原告称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双方多次对账。2017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未结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19180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单方盖章的《付款协议》,该协议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为219180元,并载明被告分期还款的方案。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付款协议》中的还款方案。原告称,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诉争货款中的56110元,至庭审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307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9180元,被告自行出具的《付款协议》也确认该欠款金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起诉后被告已支付诉争货款中的56110元,本院亦予确认。扣减起诉后被告已支付的货款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307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原告清偿。被告未提供还款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尚欠的货款16307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30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负担587元、被告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7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伊俐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