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郑书毫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郑书毫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64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128D,住所地:江山市鹿溪中路41号。主要负责人:徐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慧娟,浙江凯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书毫,男,193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被告郑书毫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刘丹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