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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建国,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4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吕建国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国及其指定辩护人高罡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0时许,柘城县申桥乡派出所民警柳天义、田野在巡逻中发现,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吕堂村委吕堂村吕建国在其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清查共计1812株罂粟。2017年5月5日柘城县公安局申桥派出所在申桥派出所院内,将其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全部销毁。另查明: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吕建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吕建国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豆德仿的证言;4、被告人吕建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国非法种植罂粟181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建国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建国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吕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建国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