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春容与董建明重庆林杰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春容,张宗伍,重庆林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再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春容,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号*单元2-2。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宗伍,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龙路*号*幢*单元18-1。原审被告:重庆林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街32号。法定代表人:董建明(已故,工商登记尚未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春容因与被申请人张宗伍、原审被告董建明(已死亡)、重庆林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渝05民申1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春容申请再审称,叶春容、董建明早已还清全部借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误。请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查明,原审于2016年8月31日开庭审理,现有新证据证明,董建明于2016年5月20日死亡。本院再审认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作为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不知晓董建明死亡的事实,仍列董建明为当事人,客观上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贞奎审 判 员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