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岑清(算)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市华建公司、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岑溪市华建公司,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岑清(算)字第1号之一申请人:申请人广西岑溪市华建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城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苏焕敏,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柱才,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岑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干部。被申请人: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糯垌镇法冲。法定代表人:邓铭勤,董事长。2015年3月5日,广西岑溪市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进行清算,本院受理后,指定广西健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清算组,成立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经过清理广西华建水泥厂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评估等,结果为资产评估价值2282.3万元,负债评估价值为3038.69万元,大狮山石场评估价值170.69万元,该厂的净资产为-585.66万元;为此,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宣告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破产。本院已经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受理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对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强制清算中,发现该企业资不抵债,清算组申请对其宣告破产,本院已经依法裁定受理,本案从司法程序上已经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岑溪华建水泥厂的强制清算。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程健良审判员 梁志鹏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一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