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邢广伟。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应立即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村非法占用的409.2平方米土地,没收天津市���南区八里台镇建筑管理站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涉诉建筑上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经第九次会议讨论,作出第40号审判委员会决议,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