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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国展与景天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国展,景天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195号原告史国展,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景天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史国展诉被告景天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大冶镇诉调中心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国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国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国展承担。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