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许颖铿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颖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20号罪犯许颖铿,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颖铿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颖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许颖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颖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7年2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颖铿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该犯月平均消费过高,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颖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