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245宗世年与徐州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世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冠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世年,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世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被上诉人宗世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晓刚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