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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茂活与叶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活,叶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848号原告:周茂活,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叶小梅,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周茂活与被告叶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茂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小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茂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小梅偿还周茂活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2017年3月7日12,000元)。事实和理由:叶小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3月7日向周茂活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分,每月付息。叶小梅借款后仅支付了6,000元(即8个月)的利息就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周茂活多次向叶小梅催讨,叶小梅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周茂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周茂活的合法权益。叶小梅书面辩称,尚欠周茂活借款50,000元属实,但要求周茂活减免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7日,叶小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周茂活借款50,000元。同日,叶小梅出具一张《借条》给周茂活,该《借条》载明:“兹向周茂活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按1.5分算,借期一年,利息按月结算。”叶小梅借款后仅支付了6,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8日起就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周茂活多次向叶小梅催讨,叶小梅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7年4月1日,周茂活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叶小梅尚欠周茂活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叶小梅向周茂活借款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周茂活要求叶小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合法有据。故对周茂活要求叶小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叶小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茂活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10元,由叶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新耀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锶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法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