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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421民初2287号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刘龙新村131栋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217671J(1-1)。法定代表人:柴忠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刘高,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恒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经峰,系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胡晓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160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履行(打入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柴忠兴,账号:62×××06)。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704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