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朱新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朱新荣,倪惠珍,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周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主要负责人:沈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龙北村。法定代表人:朱新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新荣,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倪惠珍,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经济开发区。投资人:周金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金才,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朱新荣、倪惠珍、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周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以本金6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05%计算利息,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50134.73元,并分别自2016年3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以当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7075%计收复利;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075%计算罚息,并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707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137936元。三、被告朱新荣、倪惠珍、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对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新荣、倪惠珍承担责任的范围以1000万元为限,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承担责任的范围以80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含诉讼费),不足部分由被告周金才予以清偿。五、如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喷水织机144台(2004年购置的36台、2005年购置的青岛华尊织机36台、2007年购置的青岛海佳织机20台、2011年购置中森织机的24台、2013年购置青岛日佳织机的28台)、倍捻机44台(2004年购置的17台、2007年购置的浙XX裕倍捻机15台、2013年购置的新昌友邦倍捻机12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因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朱新荣、倪惠珍、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周金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52304.97元,执行费为63662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名下吴江区盛泽镇龙北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4)第1053127号)及地上无证房、机器设备等已于2016年12月19日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金才、陈小英名下的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27幢-706室的房产(25009961)、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3)第1052211号)及室内装修委托相关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为1990000元,本院裁定以评估价的80%即15920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17年5月16日,上述房产由刘宁华(身份证号码:)以2082000元竞得。因被执行人周金才涉及多案,扣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款1580000元,优先退还诉讼费用后,分配比例为0.07%,本案实际到位38764元(含案件受理费352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名下喷水织机144台、倍捻机56台、假捻机12台、提花机36台、高速电脑加弹机1台、高速电脑定长络丝机4台、倒筒车6台,包覆机2台,经委托相关机构评估,以上财产评估价格为7840000元,本院裁定以评估价的70%为首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17年4月1日,上述资产由张永林(身份证号码:)以6928000元竞得。本案抵押机器分配得款共计257365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倪惠珍名下位于吴江区南麻建中路的房产(20000079)号已抵押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他案处置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决定书、执行分配方案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或正在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或财产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