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779号原告:李俊华。被告: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大道40号。原告李俊华诉被告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晖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赖雪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