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伟与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伟,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伟,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呼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伟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常伟支付欠款9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1280元。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某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98000元,以及申请执行人谷具海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剩余执行款项中的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已提取至本院案件专户内的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费128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城区支行26060201040001837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