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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沃信定、杨国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信定,杨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沃信定,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杨国夫,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987号沃信定与杨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沃信定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沃信定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