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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广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彬,又名张广翔,男,1988年6月7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水城县。因贩卖毒品于2017年1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黔02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广彬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黔02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广彬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白鹤高架桥下公厕外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0.73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张广彬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张广彬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5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张广彬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月17日,被告人张广彬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通话记录,搜查、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何贵彬证言,被告人张广彬的供述,鉴定文书,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广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广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广彬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与本案犯罪无牵连,故在有期徒刑中不予扣除其被拘留的时间。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张广彬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广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行政罚款依法可折抵罚金)。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笛人民陪审员  冯凡书人民陪审员  郭宣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