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孝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孝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6刑初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孝友,男,1955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鼓县,户籍地铜鼓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孝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林三忠、检察员赵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孝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上旬,被告人樊孝友为了筹钱治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2到其经营管理的坐落于铜鼓县棋坪镇幽居村虎形组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山场“龟林坑”砍伐杉树。樊孝友在给李某2指好山界后,交代他将山场上径级12CM以上的杉树全部砍完。同年7~8月,李某2邀集同村组的李某1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上山砍树。期间,李某2、李某1二人共计砍伐杉树640株,其中樊孝友的山场被砍伐575株,临界的何石平山场被误砍65株。经鉴定,“龟林坑”山场被砍伐的640株杉木材积为56.432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80.617立方米。其中何石平山场被误砍的65株杉木材积为8.1787立方米,立木蓄积12.5827立方米。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樊孝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孝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锯、柴刀等物证照片;书证林权证复制件、国家公益林补助发放表、归案情况说明、砍伐作业记工本、疾病诊断证明等;证人李某2、李某1、何某1生、何某2、何某1、樊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铜鼓县木检量服务中心、铜鼓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孝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山场砍伐林木立木蓄积68.03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孝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孝友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砍伐杉木是出于治病需要,且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可以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孝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