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谭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谭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104号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8837887J。法定代表人:谭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国勇,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谭国勇庭外和解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6元,减半收取计6578元,由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