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韩双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067号原告: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6687812227法定代表人:贾洪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被告:韩双英,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英,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故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