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谌业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业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更276号罪犯谌业斌,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宜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业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2014)赣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业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赣西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赣西监狱认为罪犯谌业斌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谌业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核准后,交付江西省赣西监狱执行。现该犯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考核计分表》、《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谌业斌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谌业斌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谌业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熊静燕审判员 万细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