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天平与杨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平,杨开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540号原告:杨天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开峰,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天平与被告杨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天平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天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天平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