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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保字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强、邢大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邢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62号申请人王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邢大海,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邢大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邢大海驾驶的冀H×××××号重型货车,期限为2018年8月3日止。经审查,申请人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