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金根、王根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根,王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沈金根,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王根荣,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家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沈金根诉被执行人王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金根诉被执行人王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1执1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琳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