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8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董家弄6-3号被害人林某某开设的“金当宝打金店”,使用一枚镀金戒指假冒纯金戒指以抵押戒指的名义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2、2017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青浦区聚星街XXX号XXX室被害人郭某某开设的“鑫华珠宝店”,使用一枚镀金戒指假冒纯金戒指以抵押戒指的名义从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900元。3、2017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号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金银回收店,使用一枚镀金戒指假冒纯金戒指以抵押戒指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4、2017年4月17日15时至16时,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朱泾镇西林街XXX号被害人赵某某开设的黄金加工店,使用一枚镀金戒指假冒纯金戒指以抵押戒指的名义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宝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各被害人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抵押的假的金戒指、照片及被告人陈某某所留个人信息等,证人朱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