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平珠与周华、薛来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珠,周华,薛来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182号原告:陈平珠,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华,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薛来坚,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平珠与被告周华、薛来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平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珠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原告陈平珠负担。审判员 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