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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玉虎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43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虎,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现住沧州市,系沧州市科技局职工。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冀09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玉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玉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虎撤回上诉。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彦琴审判员  赵长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永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