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明志与邰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志,邰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0民初356号原告:龙明志,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苗族,革一中学教师,住贵州省台江县。被告:邰昌平,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苗族,台江县民宗局干部,住贵州省台江县。原告龙明志诉被告邰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明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龙明志负担。审判员 刘光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