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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郓城县三家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三家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三家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蒋俊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三家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恒安利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