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明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4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胜,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胜于2017年7月5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昌火车站西广场花坛处,趁郭某在长凳上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裤子左边口袋内的金色VIVOX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明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胜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明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