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新萍与被告迪苍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萍,迪苍松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837号原告:熊新萍,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迪苍松,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熊新萍与被告迪苍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新萍负担。审判员 王圣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