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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新萍与被告迪苍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萍,迪苍松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837号原告:熊新萍,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迪苍松,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熊新萍与被告迪苍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新萍负担。审判员  王圣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