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付娜与昆明市如新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娜,昆明如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付娜,女,汉族,1980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昆明如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平,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关于付娜与昆明市如新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经昆明市中级市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9097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