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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全与马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马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46号原告:王全,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马洋,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全与被告马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