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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45号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蒋村乡东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78438470。法定代表人许少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县城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符德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案外调解,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