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与罗新开、柳州市浩源机动车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罗新开,柳州市浩源机动车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罗阳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62号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主要负责人:覃德全,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俊,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新开,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庆,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芝,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浩源机动车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育才路1号山水龙居4栋16-3号。法定代表人:徐兴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柳,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罗阳春,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罗新开、柳州市浩源机动车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阳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人民陪审员 覃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