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正付、罗二青、罗桂荣、罗依伊、罗伟轩与潘太庆、沈阳市远辉运输有限责任���司、闫春和、仇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杨天明、胡文淑、李秋花、杨景洪、杨月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保255号之一衡阳高速快赔停车场、衡阳高速衡东车辆救援服务站:关于申请人罗正付、罗二青、罗桂荣、罗依伊、罗伟轩与被申请人潘太庆、沈阳市远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闫春和、仇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杨天明、胡文淑、李秋花、杨景洪、杨月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424民初12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扣押沈阳市远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辽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该车由衡阳高速衡东车辆救援服务站保管。二、扣押杨太江(已死亡)所有的贵B×××××汽车一辆,该车由衡阳高速快赔停车场保管。二、扣押时间为两年,从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止。附:(2017)湘0424民初1267号之���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