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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千晓与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晓,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234号原告:千晓,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形超,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5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商业综合楼地下一层、地上五层。负责人:徐腾。原告千晓与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千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千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千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千晓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