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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奚小三、芮世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三,芮世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055号申请人:奚小三,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芮世清,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奚小三诉被申请人芮世清、芮德芳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奚小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芮世清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奚小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奚小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芮世清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芮世清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阿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玉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