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金洁、盛新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洁,盛新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特33号申请人:李金洁,女,200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学生,航宇公司610研究所家属院,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2月有1日出生,襄州区汽车客运东站职工,系李金洁堂姐,被申请人:盛新莲,女,1966年10月8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金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金洁称,盛新莲于2004年在其丈夫住院期间离家出走后,再未与家人联系,特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盛新莲,女,1966年10月8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户籍地为湖北省××市樊城区。原住襄阳××××区东风路,与申请人李金洁系母女关系。盛新莲于2004年6月失踪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李金洁申请宣告盛新莲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盛新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盛新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盛新莲失踪已超过4年,申请人李金洁申请宣告盛新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盛新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