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浩与余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余志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367号原告:蒋浩,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余志鹏,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蒋浩诉被告余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蒋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浩负担。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