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刘加新、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6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刘加新被申请人:蔡英红被申请人:许金茂被申请人:蔡保霞被申请人: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加新、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许金茂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支行账户60×××49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57.29元。XXX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7.61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8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1913.04,轮候冻结165084.31元。XXX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1182.61元。2017年8月7日将许金茂名下XXX、XXX存款共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8月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刘加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支行账户62×××80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8950.71元。XXX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13.34元。XXX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3482.88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92CNY0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601.13元。中国银行桐乡崇福支行账户39×××33CNY0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594.33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68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168.18元,轮候冻结166831.17元。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桐乡崇福支行账户12×××52存款冻结166999.35元,已冻结205.03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4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