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立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50号。被执行人苏立志,男,1972年1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1月23日所作的(2017)冀013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立志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