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25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建平、周扬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周扬相,钱兰红,单松兴,孙连英,马晓丰,余海琴,蔡飞丽,常熟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宏尔达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众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圣坤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主要负责人:谢雯琦,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扬相,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兰红,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松兴,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连英,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丰,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海琴,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飞丽,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88号服装城鞋业中心鞋城片三楼3001-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6号三楼3011号铺。法定代表人:余海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宏尔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2201-1。法定代表人:孙连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松兴,该公司监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众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6号三楼3004号。法定代表人:钱克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坤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周扬相。上诉人李建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周扬相、钱兰红、单松兴、孙连英、马晓丰、余海琴、蔡飞丽、常熟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宏尔达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众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圣坤德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锋审判员 谢坚审判员 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