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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敏、姜某1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敏,姜某1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美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飞,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敏,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2,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1,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2,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安国际”)与蔡敏、姜某1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康威审判员  邬 梅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