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70号原告:刘俊华,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北中原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5975590L。负责人:孙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政府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78075372T。负责人:徐辉,经理。原告刘俊华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俊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华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屈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