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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厚军、刘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厚军,刘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徐厚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厚军与被执行人刘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