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厚军、刘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厚军,刘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徐厚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厚军与被执行人刘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