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辉与冶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冶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692号原告:何xx,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冶xx,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何辉与被告冶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通知了原、被告。届时,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退还原告4980元。其余应收受理费49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闵连芳人民陪审员 张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