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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丽珍、康高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游丽珍,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康高文,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许赛珍,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游丽珍诉被执行人康高文、许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康高文虾塘补偿款及拍卖许赛珍房产后,申请人分得执行款8959.2元。后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自: